互联网金融

P2P企业高管解读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具体说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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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界定了P2P的概念、备案、以及底线等。用大白话解释,《办法》主要有界定了10个方面:

  1、P2P网贷概念

  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对应的,P2P网贷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

  P2P网贷平台仅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P2P网贷平台名字要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要备案。

  P2P网贷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平台还要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不申请,平台就不能再开展业务。

  3、P2P网贷平台的雷区,有些事情千万不能做。

  自融;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的投资人宣传;拆标;发放贷款;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虚构项目的真实性、隐瞒项目的风险,夸大收益率;搞股票配资;搞股权众筹、实物众筹。如果涉及到线下,平台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但可以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

  4、投资人以后要自己承担本息损失

  投资人在P2P网贷平台投资,以后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资金都是自有资金;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款人信息必须要按规定公开

  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借款信息;融资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必须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不能同时通过多个P2P平台借钱。

  6、P2P平台必须要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信息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等;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借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等;要评估项目的风险;对于未到期的项目,要披露包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信息。

  7、融资项目的期限和金额有限制

  平台为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P2P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平台要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风险。

  8、P2P平台需要透明

  每一个平台都要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及时披露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官网上还要建立相关专栏,披露年报信息,平台团队信息,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情况。

  平台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以上信息,平台要定期报送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供社会公众查阅。

  9、平台不能随意挪动投资人资金,要进行银行存管

  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借款人、出借人、P2P平台、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10、不符合规定的P2P平台有18个月的整改期

  如果P2P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意味着,P2P平台有1年半的时间来调整,时间较为宽松。

  对于《办法》,P2P平台的高管们普遍觉得在意料之中,未来,P2P企业将从野蛮生长走向健康有序,各P2P企业高管的观点如下:

  拍拍贷CEO张俊: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

  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

  5、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

  对于银监会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大多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还是在意料之中。

  但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这些压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

  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

  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所以会有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

  同时,这次意见稿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有好的消息。

  征信管理条款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这间接承认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和征信机构实现联网,互金行业的这一期望获得了合法性支持。

  此外,条款对一些创新领域的实践也有鼓励的作用,比如在电子签名领域。这次条款中承认了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服务领域的创业者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我觉得年底负面消息普遍偏多,《暂行办法》的出台真的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首先,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总的监管细则,也把之前的线下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及一些非正规机构排除在外,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我们行业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没有枉费我们这些年的努力。

  其次,《办法》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我认为非常好。我想,在指导意见的管理及行业企业的严格自律下,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

  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

  总之,《办法》出台时间超出预期,但内容在预期范围之内。我们的运营基本上符合、满足办法要求,在某些细节上做相应调整即可。希望《办法》尽快实施,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合法合规地经营。

  积木盒子:

  明确P2P平台定位。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科技金融,其本意就在于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些问题,而不仅仅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营销,甚至滥用这个标签做线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正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资金存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是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核心环节,同时,银行托管在监督平台的“业务符合逻辑,资金路径合理”上有督促作用。积木盒子下大力气与民生银行一起开发了行业中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资金托管系统,就是为了确保平台用户的资金安全,打造一个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一规定对平台的技术能力是一个挑战,同时银行对于平台的资质也有较高要求,也必然会带来行业的新一轮洗牌。

  总体而言,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行业尤其是合规运营的公司是一个重大利好,在喧嚣的环境中为网络借贷业务做了正名,为行业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积木盒子这种重视科技与合规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迎来一轮发展的新高潮。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

  《办法》的出台是早前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一些大平台陆续出现问题之后,对外界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和扭转外界对行业的不利舆论,以及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备极其积极的作用。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理财范一直在积极和监管部门沟通,包括早期的增资和马上上线的银行托管,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做到业务创新的同时,完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91金融创始人、CEO许泽玮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六大特点:

  1、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办法》中采用了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比较温和,结合了网贷行业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进行特别严格的管理方式,这也就意味着,除了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经营行为并没有特别设限,对于整个行业给了比较宽容的态度。

  2、坚决禁止各类线下P2P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3、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明确指出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设注册门槛,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这对平台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定,也就意味着目前大部分的平台需要整改。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要求各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向公众披露,而且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意味着必须增加平台透明度,以便让投资人获取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这就与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形成呼应。

  5、备案制度。

  P2P平台的网站要到电信部门备案,否则不能经营,这意味着强化了事前管理,从备案开始强网贷机构的设立,明确了金融办、行业协会的作用,接下来各地的网贷行业协会都会进一步发展,各大平台都会进一步申请加入。

  6、投资人分级管理制度。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这意味着机构需要更具责任感,同时更专业,不是一味自由发展,需要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接下来,更具专业能力的风险管控人才和财富管理人才将进一步受到行业追捧。

  网利宝CEO赵润龙:

  在2015年即将结束之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政府对行业发展的要求更加明确,更能保障行业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健康发展,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必将受到广泛欢迎。

  《办法》有三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1、实行负面清单制,对P2P平台禁止涉足的领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将有效降低平台违规运营的空间,给优质平台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给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2、要求客户资金“存管制”而非“托管制”,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平台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虽然在资金存管机构方 面并未明确一定是银行,但银行存管必将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目前,针对P2P行业的资金存管业务尚不成熟,必须快速完善,方能满足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

  3、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机制,意味着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必须明确责任意识,避免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这有利于提升用户对行业、对优质平台的信任度。

  中瑞财富CEO张巍薇:

  此次《办法》的发布,对于整个网贷行业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国的网贷行业彻底的告别了“无法无规”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阶段,P2P网贷行业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网贷行业的发展速度更是不可估量。无论是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的“规范发展网络借贷”,还是此次《监管细则》的公开征言,都表明了政府对于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与此前出台的《指导意见》相比,《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运营模式都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也更为注重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资人信息保护、融资项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此次《办法》对于一直以来合法合规经营的P2P平台来说是一缕“春风”,但对于依赖线下机构、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来说,则是“寒冬”的开始。

  1、 再次重申P2P平台“信息中介”的立场。

  《监管细则》中的第一条、第三条都再次明确指出,网贷平台要坚持信息平台功能,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等。这是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范围的再次明确,所有平台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提供除信息服务以外的金融服务。同时,网贷平台应保证融资项目的信息透明,及时准确的向投资人传达信息。

  这对于加强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从根本上网贷平台杜绝了资金流向不明、自融等现象的发生,投资人在面对纷繁的网贷理财产品时,也可以真正的做到清清楚楚投资,明明白白理财。

  有趣的是,不久之后,绝大多数P2P平台将要忙活将机构名称更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了。

  2、 首次提出“合格投资者”概念,明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出借人条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这是监管层首次明晰了P2P行业“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并且在[出借人义务]中明确规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按照目前对于出借人条件的划分,P2P行业的出借人被归属到了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分类中。这是国内投资人教育的重大进展,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资人加强风险意识,重视投资风险。这同时也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在投资P2P之前,尽量做好前期调查,并且秉承分散投资的原则,一旦投资出现亏损,指望P2P平台或者监管机构“兜底”就不可能了。

  3、 投资人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办法》中详尽的从信息披露、网络与信息安全、出借人义务及禁止条件等方面,对保护投资人权益进行了实质性规范。

  其中,第二十四条中,[破产隔离]的规定是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大利好。此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这意味着,只要P2P平台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并且依法开展资金存管,就算平台因经营不善而进入清算阶段,投资人的已出借资金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此外,要求平台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核心运营数据、定期披露年度报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等,都进一步加强了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投资人全面、深入的了解平台,这也是对投资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4、 P2P平台运营进入有法可依阶段,通过线下物理机构进行推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办法》中对于P2P平台的运营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开设线下机构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不小。

  在第十六条中规定,除了风控及监管所需的线下手段之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已经开设线下机构的P2P平台,监管层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现在遍布各小区的理财线下门店将会大批量减少,未来,投资人想进行P2P投资,必须通过纯线上的渠道。

  此外,《办法》中另外,明令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等理财产品,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禁止私设资金池、将项目期限进行拆分等。有了这些细致的规则条款,P2P平台的运营将日益规范化,原本打“擦边球”或灰色地带的部分将日益减少。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

  “底线监管”思路凸显 网贷平台定位更为纯粹

  今日,业内期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层总体还是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而采用备案登记制;另一方面,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

  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

  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 “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

  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

  《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办法》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

  重申网贷信息中介地位,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 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些P2P研究机构也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他们认为《办法》对很多之前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

  本次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详细,对很多之前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有亮点的包括:

  1、监管权力下放,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相关指责。

  2、负面清单制,从行为角度出发明确了明令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不得股票配资、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公开宣传融资项目。

  3、备案制,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4、强调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了从业机构,还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引导投资人进行小额分散投资。

  5、对于正常的“倒闭”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了对于平台业务暂停与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尚未结束的借贷关系。以及平台自身的破产请选要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区分处置。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洗牌,从而减少和终结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6、网贷平台不得通过线下渠道开展宣传、揽客等业务,这可能会影响到部分有线下针对投资人的营业网点的平台。

  7、第二十五条可能导致大量平台的自动投标功能受限,尤其是类似一些平台的xx计划、xx团等形式的自动化投资决策服务也将受到限制。

  8、对于融资信息的披露和平台自身业务情况的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对于P2P行业的监督,也有利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监督与监管。这将大大增加骗子的诈骗难度,也会增加问题机构的违规成本。

  随着那些破坏行业声誉的“骗子”被清理出局、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被逐步规范,剩下合规的从业机构在一个公平、统一的标准规则下充分的竞争,未来行业必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春天,驶向更为宽广的蓝海。

  9、总体来说,整个监管细则给出了明确的规范目标和执行路径,并且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整改期,对于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各种问题的规范整改留有了足够的时间。

  网贷天眼VP潘瑾健:

  1。银监会牵头,多部委联合监管,强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责任,各平台需向各地方金融办备案并做信息报送;

  2。监管核心是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规定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这点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LendingClub的监管思路相似;

  3。负面清单中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4,对于P2P平台交易普遍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没有出台规定,债权转让模式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放大了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杠杆,可能造成风险的传导;

  5,禁止平台做信用中介、自融、期限拆分,与用户资金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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