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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身陷质量门 被指实行区域性歧视对待

“我们希望通过集体维权向惠普公司施压,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关注此事,维护消费者权益。” 王丰昌 如此解释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申诉状的初衷。

本报记者从申诉状中看到,申诉请求主要包 括:对惠普笔记本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公布调查结果;责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所购笔记本进行回购或更换、赔偿申诉人的相关损失。

在此基础上,“责令被申诉人对其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公开明确说明,并提供让消费者 满意的 解决方案,并就歧视性差别对待中国消费者一事进行公开道歉。”

王丰昌告诉本报记者, 惠普在美国为更多机型的消费者提供延长保修期特别服务的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运费补偿,但在中国却没有对此进行声明或服务提供。他认为这是“公开对中国消 费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而惠普公司在发给本报记者的声明中则表示:“在中国,惠 普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客户该维修计划,包括电子邮件,该计划的网站,HP.com上发布的公告,网络论坛及一些大众媒体。我们已经积极地与客户联系,协调和 处理他们遇到的问题。”

但记者采访多位从正规渠道购买的惠普“问题笔记本”用户,他 们均表示:“从未获悉惠普公司处理问题电脑的任何信息。”并表示,只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惠普公司才会态度积极。

“如果惠普公司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电脑’的质量问题,我们申请建议有关部门对惠普公司进行 强制性 召回处理。”王丰昌表示。

“召回”难题

据本报记者了解,对惠普“问题电脑”的强制性召回,并非易事。

3月10日,本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方表示针对产品质量 问题的 集体申诉,会做一个备案记录,再与有关企业协商处理。

“目前,就电子消费品召回问 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召回制度,仅在汽车、玩具等少数几个领域有着相应的法规依据。

本报记者了解到,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滞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定》是中 国出台的一部有关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 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时至今日,中国仅在汽车、玩具、药品和食品 四个领域,有着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相比之下,美国在1972年就制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电子消 费品也在此列。

事实上,在惠普历史上已有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召回事情。 2006年6月,惠普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约67.9万台数码相机,因为该型号为R707的数码相机在连接到电源适配器或数据传输插座时,可能因相机过热 导致不安全因素。

2009年5月,惠普公司宣布召回七万块存在安全隐患的笔记本电脑 电池,其中亚太区涉及数量为3.5万块。

“缺少相应的法规,有关部门很难强制性召 回。”王昱丰律师坦言。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规的实施,将对缺陷产品的召回 制度,首次有了法律依据。届时,电子产品的召回也将有法可依。”王昱丰分析。而此时爆发的惠普“质量门”事件,正好赶上了一个法律的空当:“此次,能否召 回处理,关键看惠普公司自身的态度。”

而截至本报截稿时止,惠普公司尚未就“召回问 题”作出明确回应。

文/《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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