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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股权众筹元年,狂热之后的冷处理

   众筹或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分支,在2015年可谓“跌宕起伏”,也被称为股权众筹的元年。一时间市场上涌现了大量的众筹网站,包括:1)实物或商品众筹性质的京东众筹、苏宁众筹等;2)股权性质的36氪等;3)项目众筹性质的人人投等等。

  

 

  在众筹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同时,一些打着众筹融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也混入其中。

  一时间,规范和治理也成为众筹行业最大的焦点所在,回顾2015年众筹行业发展,有四个关键词值得关注:一次征求意见、一部指导意见、一份法院判决和一次行业排查。

  1、一次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有三大要点值得关注,首先,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最后,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可以看到,在2015年初之时,对于众筹或股权众筹规范思路还是限定在“私募股权”领域,所以就有了众筹投资者人数等限制。

  此外,对于众筹参与者,也就是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按照私募管理要求,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等六大条件。

  随后,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平安集团、中信证券、人人投、36氪等在内的众多股权众筹平台均参照此规则,设计并发布了各自的股权众筹平台。

  当时,在谈及《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时,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

  2、一部指导意见

  过去一年,国务院在多次常务会议和文件中均提及“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而在证监会层面,自2014年5月起,证监会至少在七次每周例行发布会谈及“股权众筹融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顶层设计文件,其中,股权众筹明确归口证监会管理。

  在股权众筹部分,央行等十部委《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换言之,在央行等十部委《指导意见》的顶层设计下,股权众筹已限定为“公开、小额、大众”范畴且必须通过众筹平台实施,一举突破了年初将众筹仅限定在“私募股权”领域,转向公募范畴。

  3、一次行业排查

  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部署启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在该通知中,首次提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在证监会发布《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的同时,证监会还专门致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政府,希望“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按照该要求,此前所有股权众筹平台实际都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

  4、一份法院判决

  今年9月,国内首例众筹融资纠纷案——“人人投”与“诺米多”因众筹融资服务引发的互诉纠纷一审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正式审结。

  在该案中,众筹融资人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因提 交众筹融资的项目信息披露不真实,与众筹融资平台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投”)及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就项目推进产生分歧,引发众筹融资人 诺米多与众筹融资平台人人相互之间发起众筹融资服务协议解除通知,并起诉至法院相互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主体资质方面,人人投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众筹融资服务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众筹融资协议属于居间合同,不过,法院也特别强调“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正式对外发布重新定以后的股权众筹监管或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对于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也招致了一些用户的反感或质疑,比如对于36氪推出的“下一轮融资退出计划”以及其对平台认证的投资者项目推荐方式,招致很多人的质疑。

  显然,对于如何更好的发展股权众筹业务,建立更加合理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已经不能在2015年得到解决,只能有待2016年继续解决了。

  作者:李俊慧 | 来源:iDoNews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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