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报道-o

打破信息披露魔咒

  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充分认识美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及可能的后果,按规则行事,才会促使我们行得正、走得远,更不会轻易遭到美国金融机构的狙击。

  文/王海文

  自今年9月17日以来,“占领华尔街(Occupy Wall Street)”的和平示威活动愈演愈烈,随着工会和学生的加入,抗议活动不断向美国其他城市蔓延,抗议者们将矛头直指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回顾今年上半年的中国概念股风波,我们不否认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存在各种违规问题,但也要认识到风波幕后就是美国金融机构在股票市场上做空中国上市公司而从中渔利,金融界的贪婪吞噬着中国企业创造的财富。

  近年来借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内消费能力提升的强劲势头而风靡美国市场的“中国概念股”,自去年10月以来却接连遭到美国做空者的狙击。毋庸置疑,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中,自身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然也不至于遭到一些做空机构的恶意攻击。无论如何,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充分认识美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及可能的后果,按规则行事,才会促使我们行得正、走得远,更不会轻易遭到美国金融机构的狙击。特别是上市公司在了解概念股被机构做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未及时披露信息”后,应该及时调整对于信息披露的态度,做到立即和投资者在信息上沟通,并做出公开声明。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证券发行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而我国实行审核制。注册制主张完全信息披露,它要求只对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对证券发行方的实质条件做限制。对发行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将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之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且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也有严格规定。而中国实行的审核制赋予了监督机构更多实质管理的权利,一方面要审查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还要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2002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安然事件之后的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了美国新的资本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息披露也由原来的自愿披露转入强制披露阶段。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制度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是财务报告,它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现在中美在财务报表上已经趋同,一般都需要做四张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但两国的财务报告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例如美国并不要求所有公司采用统一的一种报表格式,而是由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几种可选格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

  美国10-K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我国的年度报告相似,但是其内容比我国的年报规定更加完备和充分。从年报准则上看,美国年报准则更加具体,更注重分析。比如在年报中披露登记人的董事和经理时,美国要求披露董事身份、经理身份、重要雇员身份、从业经历、法律诉讼事项、审计委员会身份等,对于这些重要人员之间的关系,要做具体的说明。

  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简称‘SFAS’)”14号“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后又陆续颁布了SFAS18号“企业的分部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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