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报道-o

王志轩:如何规避致命性打击

  “过高的环保要求对大多电力企业而言,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倒闭,二是数据造假。”

  文|本刊记者 张娜

  此次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在中电联秘书长王志轩看来,这场原本就势不均、力不敌的征求意见,火电厂是有口难言。在即将开展的大范围技改中,企业能否得到补贴还不得而知。另一方面,电煤价格节节高升,内忧外患下的火电厂该如何平衡经营和环保这两边的天平?

  对此,《能源》杂志记者专访了王志轩,以期深入解读这份强制性的新标准。

  《能源》:新标准大幅提升了火电企业环保门槛,且严厉程度有甚于欧美等国,故而一直争议不断,您怎么看这四种排放物的新规定?

  王志轩:我们国家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是在1991年颁布的,这次是第四次修订了。

  最开始是控制烟尘和二氧化硫,没有氮氧化物。1996年标准修订时增加了氮氧化物,当时之所以增加是考虑可以通过低氮燃烧的方式减少排放,以推动新建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方式。技术和路线是低氮燃烧方式为主,以煤的挥发份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烟煤、褐煤挥发份比较高,氮氧化物可以较容易用低氮燃烧的方式降下来,但是无烟煤含炭量高难以燃烧且在燃烧时温度也高,氮氧化物排放大。

  现在看,三种常规污染物作为强制性标准是适合的。这次增加了汞我认为不适合,原因有两点,一是排放标准的制定,应该依靠法律,我们国家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里面明确提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的技术、经济条件。环境质量标准里面并没有汞这种污染物。之所以控制污染物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控制到什么程度国家要有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与火电行业排放污染物密切相关的有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及二氧化氮的空气质量要求,应当控制这三种特征污染物,而控制电厂大气排放的汞缺乏依法行政的依据。第二,从技术、经济等各个方面来说,控制汞并不成熟,燃煤电厂到底排放了多少汞,对环境影响多大,其排放与煤质是什么关系,如何连续测量,都不清楚或不成熟。虽然国家已颁布了检测方法,但我国成熟可靠的连续监测设备还存在问题,其监测设备主要靠国外。

  《能源》:您曾说过,这种过严的环保标准对火电企业来讲将是“致命性的”;过高的环保要求对大多电力企业而言,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倒闭,二是造假。有这么严重吗?

  王志轩:“致命性”,要从技术的选择、运行维护管理、建设资金困难及成本的增加四个方面理解。

  首先,从技术的选择上,把污染物排放标准看成是法律不可逾越的,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现有的技术达不到,就是超标。所谓严格,特别是要求过高,就要考虑长期可靠运行是否都能达到标准。如果超标的频率和程度过高电厂就无法运行了。现在的标准个别排放限值已经是世界上最严的,没有经过长期的验证。如果不考虑投资和造价也能达到,比如除尘,用布袋,总会做到,脱硝通过多加催化剂层数也可以做到,我所说的技术性是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简单一句话就是,连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现有经济可行的技术难以完全做到。

  第二,建设资金困难和运行成本高。对于标准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加装脱硝装置,而且有些设备改造,还需要挪地上地下的管线等,再者由于电厂改造时间大于机组大修期,停机时间发电的效益没算入。停机对中西部利用小时数低、亏损严重的火电厂更是雪上加霜。我们初步分析,环保设施因标准提高增加年运行费用约900-1100亿元,而目前并没有配套相应的经济政策,电力企业很难在目前已经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承受如此大的运行成本。

  第三,运行管理。设备再好,运行管理人员也要培训。火电厂培训的工作量非常大,脱硫还没培训完,脱硝才是刚开始。

  第四,成本计入电价的问题能否成熟。征求意见二稿提了很多意见,最终标准出台是做了一些修改的。比如重庆、贵州、四川、广西火电厂因为煤的含硫量太高,脱硫的标准放宽了,国家有关规定曾明确,含硫量大于3%以上就不能开采,但是以上这些地区煤很多大于3%甚至大于5%。以前之所以规定3%,是因为没有建脱硫装置,但现在有了脱硫设备后,不应对高硫煤再进行限制。

  《能源》:一个电厂的环保费用能占其整体成本的多大比例?在每年的运行中又会有多大比例的支出?

  王志轩:现在理解的环保主要是这样几方面:一是污染控制,二是废水治理,工业废水等,三是绿化,四是为了防止灰尘的洒水等,五是生态投资。如果说要算一个整体的环保费用,估计占总成本的10%-20%,运行中每度电的环保支出也占到10%-20%。

  《能源》:脱硫这几年执行的效果如何?有消息称,“十二五”期间,火电烟气脱硝电价享受每度补贴价格不会高于脱硫补贴电价的0.015元。这些补贴能起多大作用?

  王志轩:脱硫效果我总结了八个字:总体很好,问题不少。正当大家开始总结教训,想缓下节奏更好发展的时候,突然标准变了。五年多,80%的电厂都上了脱硫设备是很大的成就,“十二五”应该是总结经验,可现在步伐迈得太快了。

  问题主要有几点:一,低价竞标,恶性竞争,很多情况下,质保期一年凑合过了,第二年就不行了,因为招标价格太低了,设备质量不过关,安装、调试也存在问题。二是小马拉大车,对煤质的不稳定性估计不足,如设计时煤的含硫量是1%或者2%,但是实际运行的时候就是3%或者4%;且由于我国总体看电煤质量较差,如煤的平均灰分在28%左右,相比较美国、欧盟的10%以下,可知我们的车皮在拉煤时多拉了多少石头?燃洗精煤肯定要好,但是太贵了,这也是争论了很多年的事情。而且如果电厂是按照洗中煤设计的,要是换成洗精煤也不行,何况洗下的还是要通过发电来使用。三,相对于主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缺乏、整体水平不高,有些运行人员来源于电厂的“三产”,虽然经过一定培训,但总需要有一个提高的过程。

  脱硝电价的测算,难度要比脱硫要大得多。我们估计脱硫成本很容易,电厂的新旧,煤的含硫量,石灰石品质等,但是脱硝更复杂,脱硝成本我20年来一直跟踪研究,到现在还不能准确说出来,高价和低价间幅度能差十倍。平均算,美国脱硫和脱硝基本差不多,比脱硫稍微低一点,每千瓦110-120美元的造价。我认为按照现有水平补贴应该不低于1.2分为宜,在1.5分上下波动。但是如果催化剂涨一倍就不是这个价格了,毕竟催化剂、还原剂、电费等占脱硝成本的80%左右。

  新建一个电厂由于法律法规和准入条件很明确,环保成本包括脱硝应当是整体电价的一部分,因此也就不存在单纯的脱硫脱硝补贴问题。如日本经验也证明,烧高硫和低硫燃料最后的环保成本是基本一样的,高硫煤价格低,但是脱硫成本高。现在我国实行的是标杆电价加脱硫补贴,如果对于新电厂的环保要求都需要脱硫、脱硝则应当在标杆电价中一并考虑。最重要的是,对于老电厂由于环保成本的增加,需要新增加电价,这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能源》:由于我国修订了几次排放标准,一些机组的污染控制设施还未建成或者刚投产就面临改造、淘汰的命运,那么对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机制?

  王志轩:的确,排放标准修订四次了,同时国家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与企业签定了总量控制责任状,电厂也进行多轮的环保设施的改造,除了很多电厂利用了政府部门补助的排污费资金外,在电价政策方面主要是出台了脱硫电价,但有些滞后。本次标准修订后颁布,也没有同步配套电价政策,其他补偿政策也不明朗。这与排放标准制订和经济政策制订部门不一致不无关系。主管部门认为1.5分的脱硫补贴包含进去了,扒了重来是电厂的责任。我认为更应该全部综合考虑,应综合考虑脱硫、脱硝、除尘标准提高的综合影响,综合考虑补贴。另外国外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都是作为法律颁布的,要通过议会批准,而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上一家说了算,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应当认真反思。

  《能源》:鉴于2003年的“旧火电标准”从出台到真正有效控制二氧化硫之间一共用了超过五年的时间,您认为,“新标准”的有效实施会有个怎样的时间表?

  王志轩:国外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修订,一般间隔时间是13到15年,且新的标准是对新建机组要求,我国标准的特点是,标准一变,新老机组的要求全变,所以电厂就得不停地改造。

  2003年标准并不是说用了五年。当时也有一些问题,宽严程度是适中的,但是“十一五”加大了环保力度,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政府对企业分配的责任书要比当时排放标准严格,新建电厂的标准也比2003年的标准严格,准确说,2003年的标准并没有起到大规模建设脱硫装置的作用。如果是按照2003年标准的话,“十一五”期间不会有这么多的脱硫装置。这一次排放标准给了现有电厂两年半的改造达标时间,我们认为标准本身就不合理、不科学,很难说提出的两年半是否合理,只有标准合理才存在执行的合理,两年半实施能否完成,要看相关政策如电价、融资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的钱都是银行借款,是要通过电价成本出来的。

  电厂改造短的三五十天,大改就时间长了。到底多少电厂需要改造,还要认真测算,我估计80%以上电厂要改造。一旦因为大量机组停机改造造成大面积缺电,必然影响到电力安全,在标准制定时我认为并没有认真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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