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报道-o

北师大教授高明华:国企红利是伪命题

  文/高明华

  作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有企业最终应从盈利性领域退出,通过直接提供公共品来服务于全民。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上交红利”这一“伪命题”了

  近年来,关于国企是否上交红利、上交多少红利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实际上,国企靠盈利服务于全民是一种扭曲的路径选择。既然它能够盈利,如果不是靠垄断的话(更精确地说,是靠垄断资源和垄断高价),那就意味着私企是愿意进入的,也是应该进入的。而公共性必然导致不能盈利或者难以盈利,所以,这样的领域私企就不会进入,只能靠国企。就是说,国企所在领域应该是不具有盈利性的。既然不具有盈利性,红利分配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根本就没有红利可以分配,它们提供的是公共品,公众可以免费或低费享受这些公共品。

  由于国企大量处于盈利性领域,使“伪命题”变成了“真命题”,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正视它,否则,全民利益就受损了。近些年,国企尤其是央企,积累了大量利润。2010年,全国国企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央企累计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同比增长40.2%。然而,央企上交红利却只有440亿元,仅占其利润的5%。 如此庞大的国企利润留在企业内部,直接损害了全民的利益。这种损害包括两方面:一是高利润中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垄断高价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福利为代价的;二是由于不支付红利,全民本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两个方面,一正一反,等于全民遭受了双倍损失。

  既然“伪命题”变成了“真命题”,那么国企应该上交红利?笔者认同一位欧洲高官的看法:“对一个国家100%控股的国企来说,合理的分红政策是将其全部利润都用于分红,除非这家公司能够表明,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它仍然有可能带来合理回报的投资机会”。

  中国很多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带有垄断性,这些企业的利润主要不是靠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带来的(这是与私企的重大区别),而是靠对资源的垄断从而制造垄断高价带来的,因此相对于全民的双倍损失来说,利润全部作为红利支付已经非常宽松。实际上,除去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如自来水、管道燃气、输电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的国企如移动通讯、石油化工等,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一方面取消垄断,另一方面全部利润作为红利支付。只有这样做,对于提高全民福利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可能有人担心,这样做是否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经验证据已经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恰恰相反,不分红或少分红,才会造成企业经营者的懒惰,才会使他们极力维护垄断。当然,在取消垄断的情况下,需要尊重经营者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因为此时企业的盈利主要依赖的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能力。

  还有人担心,红利全部支付,国企职工利益如何保障?这同样是一个“伪命题”。既然国企是全民所有的,收益是靠垄断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利益为代价的,那么国企职工(和经营者)就不能独享这部分收益,这些企业中职工过高的收益同样是对全民利益的侵害,将这部分收益收归全民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国企职工直接获得的收益只能是竞争性收益。对于红利,国企职工只能与全民一样通过免费或低费获取公共品来参与分配,而不是直接占有。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企红利应该上交给谁?这涉及到国企红利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收益属于全民,因此理论上应该全部上缴国库,即上缴国家财政,通过国家财政来满足全民的整体利益,使全民在财政公共支出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当然,由于国企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负责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为接收这部分收益。但必须明确,这部分收益的性质是国库收入,这种性质并不会因存在一个监管者而发生改变。诚然,国资委可以留一部分用于再投资,不过,这种再投资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国资委的盈利再投资。至于这部分再投资所占比例的大小,应由全国人大通过规则来决定,因为这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范畴,这两种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行使,国资委是执行机构,不能拥有这两种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国有企业最终应从盈利性领域退出,通过直接提供公共品来服务于全民。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上交红利”这一“伪命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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