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观察

快播王欣若判无罪,也能彰显官方依法治国的决心

   这两天的微博、朋友圈和各大论坛,热点话题都是7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审的快播案。当天王欣和其他3位快播高管在庭上自辩,否认公诉方控罪,认为技术无罪,快播无罪。

  不管是出于全民欠快播一个会员的情怀还是纯粹围观看热闹的心理,这个案件唤起了中国大多数人(不管是否科技界从业人员)对案件和它所涉及的我国法律体系的关注。庭审直播记录的不断推送,围绕王欣和快播的讨论也在发酵,段子一波接一波。

  虽然笔者非法律界专业人士,但粗略数数,这个案子就涉及我所知的版权、信息自由、互联网技术和监管、证据链、分级等法律知识。对案件进展的关心,极大的推动了大家对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关心和研究。

  仅就案件本身来看,快播王欣和他的几个小伙伴被控的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这个罪名属于刑事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但从庭审直播记录来看,公诉方举证不专业,甚至连技术概念都搞不清楚,不怪审判长多次无奈打断,连网友都看不下去了。刑事案件必须证据确凿充分且能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案。

  从庭审中可以看到,公诉方的举证证据链是没有相互印证的,表现被辩方粉成渣渣。罪名成立要从个中诸多细节比如证据之间,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是否能形成并得出唯一的结论等方面入手,但目前从庭审中公诉方的举证来看,显然不符合这些要求。要以公诉方目前的证据链来判定王欣等人有罪,我个人并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快播案从一定程度上是对于避风港原则适用的讨论,它的判例将告知公众“技术是无罪的”这样的避风港原则解释在我国究竟有多大的适用空间。基于对避风港规则的理解,快播公司作为一家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对快播视频网站的侵权内容免责。

  譬如即使有人用武器杀人,武器本身是无罪的。但是我国之前没有出现过对于像快播这样真正具体的案例或者这样具体的技术展开的典型案例。快播案将成为科技工作者未来在面对基于技术可能附着的负面影响该如何处理的考量准则。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控方的指控,那么一大票科技公司也有可能被牵连。百度、腾讯、迅雷、阿里等等公司,他们何尝不是?难道要全部一锅端?

  从好处看,快播案确实推动了大众对于版权问题,影视分级、信息自由等问题的关注,习惯了免费和伸手的网民们,未来会更有版权意识。快播案也将推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及其解释跟上并适应现在科技界和互联网行业的极速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

  积极的是,法制部门公开审理过程,已经彰显了官方依法治国的决心,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罪刑法定,定罪都是以法律为依据,而且从现场庭审的情况看,官方的做法值得点赞,相信定罪都是以法律为依据,不受外界干扰,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快播被判无罪,针对它的讨论和司法审判都将推动社会法制观念向前一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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