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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3660元促销价1元 “寺库”砍单被判构成欺诈

原价3660元的衣服现价1元,消费者下单支付成功后却因“订单异常”被“砍单”,消费者质疑寺库商贸公司违约,主张按原价赔偿。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份诉讼判决书讲述了消费者被电商“砍单”后的维权故事。

订单被擅自取消

消费者要求寺库商贸公司赔偿

取消订单造成的差价损失18295元

2021年5月1日,山东临沂消费者赵先生发现,在寺库商贸公司经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上,原价3660元的Maryling/玛俪琳的一款衬衣,现价只要1元。他赶紧下单购买了5件,页面显示“订单经平台审核通过才能支付”。

▲“寺库网”截图。资料图
▲“寺库网”截图。资料图

5月2日,赵先生收到寺库商贸公司的短信通知订单审核通过,支付5元货款。

但在赵先生等待收货过程中,寺库商贸公司单方面告知商品价格存在异常无法发货并取消订单。

 

寺库商贸公司客服回复赵先生称:

“......为表歉意,我们会直接将三百元本品牌优惠券发放至您账户......”

但赵先生认为,涉案商品原价单价为3660元,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8295元。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先生将寺库商贸公司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赔偿取消订单造成的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寺库商贸公司构成违约

但以合同总价款与优惠前价差

确定违约损失违反公平原则

2021年6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寺库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时寺库网店铺中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用红色字体标注“活动价”1元。

▲寺库平台服务协议
▲寺库平台服务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向寺库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已履行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寺库商贸公司未履行发货的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

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支付商品活动差额18295元,属于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这一请求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赵先生在诉讼中的主张,该案不存在转售收益的预期损失,也不存在以高价购买替代货物所产生的损失。因此,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赔偿合同总价款与涉案商品优惠前价格之间差价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如此大的差额索赔主张,也并非寺库商贸公司在实施违约行为过程中所能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合同总价款与涉案商品优惠前价差确定违约损失亦违反了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

寺库商贸公司构成欺诈

判赔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寺库商贸公司以涉案促销手段吸引客户后又取消订单,有两种可能:其一,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商品,而虚拟上架以吸引流量。其二,寺库公司在发现被同一客户购买多单后通过取消订单方式试图“止损”。

不论是哪种情况,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均可以理解为欺诈行为,寺库公司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会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认为,寺库商贸公司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划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500元。

记者/裴莹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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