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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翻新小米电视”被伪装成“原装正品”出售,法院判了

1 月 3 日消息,1 月 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 6 个案例,其中涉及一起“二手翻新小米电视”伪装“原装正品”销售案件。

据悉,2018 年 4 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佛山成立叠加贸易公司,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魏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京东、苏宁等渠道购入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退回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再购进第三方假冒的各种配件、印有“MI”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对电视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配件等不同程度翻新,经重新包装后在闲鱼 App 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更换了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MI”注册商标的电视机 795 台。经核查,上述电视机共价值 52.9 万余元。另查明,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颜某某仅从京东拍拍二手备件库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多达 10837 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某等人对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电视机进行翻新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翻新后的小米电视机并非全新原装正品,未经小米公司许可,不得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颜某某等人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将翻新机误认为全新原装正品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毁损了小米公司的市场商誉。对颜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5 万元;其他五名从犯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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