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观察

判赔6140余万元!全能车为何被定性不正当竞争?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经济形态,既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也能助力发展成果共享。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着重指出,要“深入发展共享经济”,因为其是推进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

但就在共享经济呈欣欣向荣发展之势时,却有一些“毒瘤”出现。而这个“毒瘤”,正是“不正当竞争”,其不仅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正常运行机制,还破坏了现有秩序,造成了巨大损失。

就像在共享单车行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全能车,对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而像哈啰单车等企业则为了维护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权益,数年来持续对全能车发起诉讼,并最终取得了预期结果。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哈啰单车诉全能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全能车被判赔6140余万元。大快人心的结果,不仅引发共享单车行业震动,也让业界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多深入思考。

以时间线梳理!绝不放弃的诉讼历程

哈啰单车获得6140余万元赔偿的最终结果来之不易,必须有绝不放弃的决心,方能获得最终的胜利。我们不妨以时间线进行全盘梳理,将全能车对整个共享单车市场正常秩序的扰乱,以及各种诉讼与纠缠清晰展露出来,还原事情全貌。

2017年,正是共享经济如火如荼的迅猛发展期。共享单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也趋向白热化,各大企业大规模投放共享单车展开“白刃战”。

不过,正当各大企业拿出硬实力比拼时,想要空手套白狼的全能车却伺机出现。2017年3月,全能车APP开始内测,期间只收取1元押金。其宣称用户无需下载多个APP,仅凭全能车,缴纳一份押金就能任意使用包括摩拜、ofo、小蓝等在内的多家共享单车。

凭借不合规的“二次共享”商业逻辑,再加上低廉的押金和颇具噱头的宣传,全能车很快积累起了第一批用户,正式版也在随后上线。但当时所有的共享单车企业都公开表示未与全能车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也对全能车进行过多次封禁。

比如,早在2017年的5、6月份,哈啰单车的技术团队发现每天凌晨都会有非正常的请求获取附近单车,且全部来自全能车,哈啰单车马上通过技术手段封禁了一批账号。此后,哈啰单车不断迭代技术手段,甚至开发出专门的Al系统,对这种爬数据的账号进行智能识别与封停。但全能车却通过各种手段钻漏洞,屡禁不止。

于是在2018年11月,哈啰出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全能车背后的企业。2019年8月,上海警方接到哈啰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的报案,称全能车造成共享单车企业损失约3亿元。

8月28日,上海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正式抓获李某等14名全能车相关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68台服务器。2020年12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非法获利9000余万元的“全能车案”主犯获刑十年、从业禁止五年,涉事公司判罚500万元。

但这还没有终结——2023年1月17日,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结哈啰单车诉全能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正式判决,全能车背后的企业被判赔6140余万元。而这也说明,正义终究会来到。

被定性不正当竞争!全能车的作恶之处

全能车一败再败,源于其存在种种弊端的商业模式。全能车引以为豪的商业模式,是一直在利用其他企业的单车赚钱,却没有经过任何共享单车企业的授权。换句话说,全能车是“拿着别人的鸡,给自己生蛋。”

这也意味着,全能车实际上是一款黑客软件,其通过入侵截取共享单车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包,并破解、添加会员信息,伪装成月卡或年卡用户,再返回数据包,以此欺骗服务器,实现开锁。

而从本质上看,全能车的商业模式除了够“鸡贼”外,还严重扰乱了共享单车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机制。也正因此,哈啰单车紧紧抓住了全能车的软肋——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近日的判决中,法院正式将全能车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

在裁判文书中,我们能够清晰看到全能车被定性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原因。

一方面,全能车改变原有商业结构,运营具有竞争属性。法院认为,以哈啰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以“分时复用”提升闲置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面对市场需求,建立了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固定商业结构,与消费者彼此之间形成为了一个稳定的供、需三边结构。

而全能车的出现,直接冲击并颠覆了上述原本闭环的商业结构。主要体现在直接割裂原本商业结构中供、需双方信息真实透明的维系与纽带,从根本上影响和改变各项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因此,法院认定全能车的运营具有竞争属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判。

另一方面,法院从多个维度确认全能车的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共享单车的正常市场机制造成重大影响。

在供求机制方面,全能车不但在现实中没有增加共享单车的总体供给数量,反而通过虚化注册账户与真实骑行消费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人为制造了市场中的“供求迷雾”,对哈啰单车等企业及时捕捉“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弹性市场变化,客观、理性地作出形势预判和资源投入构成严重妨碍。

在价格机制方面,使用全能车的消费者在付费期间可以不受阻碍地畅骑市面上各个品牌的共享单车,可以视为明显低价。但此种低价完全建立在有悖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破坏性。此种低价既影响共享单车企业的正常定价测算,又对价格传导机制造成破坏,势必会带来市场资源分布的盲目混乱与时空错配。

在信息机制方面,全能车对信息透明性的破坏显而易见。全能车使得注册者与实际骑行消费者之间本应真实的对应一致被遮断、虚化,导致共享单车企业为注册用户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面临着出险后难以获赔的窘境,直接损害真实骑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在信用机制方面,全能车利用众多共享单车企业长期积累的全部商业信誉,跨期获得潜在客户,还直接抢占所聚合品牌共享单车的交易机会。长此以往,共享单车企业将出现融资能力大幅降低、市场占有份额锐减萎缩的艰难局面,甚至让整个行业的活力被抑制、被扼杀。

在创新机制方面,全能车的入局让共享单车行业出现人为扭曲后的丛生乱象。此种状态一旦长期持续,共享单车领域的市场竞争终将会被迫沦为笃信“丛林法则”、崇尚“野蛮生长”的商业运作,绝大多数参与竞争的经营者必将失去公平交易的机会。

整体来看,全能车的获益,是以牺牲全体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产业利益、整体消费者的长远福祉,损害竞争公平为高昂代价的。因此,法院认定全能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忘共享经济初衷,在公平前提下前行

近年来,我们也看到相关部门在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出现了非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代表性案例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与指引。

比如,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浙江某网络公司、某(中国)软件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平台生态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司法认定——某信息技术(北京)公司与杭州某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如今,哈啰诉全能车一案的尘埃落定,必然会成为又一个标杆案例。这一案例在警示其他和全能车有类似想法、策略的企业,不要以身试法。那些不断钻空子的企业,试图打造较为完整的共享经济“薅羊毛”链条去牟利,非常不可取。因为“薅羊毛”一时爽,却极可能触及法律边缘。

该案例还提醒从业者,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去展开商业竞争。如果将商业伦理喻为一枚硬币,其天然具有价值的两面性:追名逐利所代表的竞争效率固然无可厚非,但严禁“作弊”的竞争公平却更为弥足珍贵。那些经过审慎商业决策,投入大量技术与资金,秉持诚信原则持续耕耘市场的经营者,所累积的竞争权益应当获得法律的公平保护。

尤其是在共享经济在发展的进程中,更需要以公平为基石。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提出了要“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也是在给共享经济行业的参与者和玩家提醒,要不忘初衷,遵循共享经济的本质,在公平这一大前提下加速前行。共享经济的本质,指的是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将资源使用权有偿让渡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通过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其中,拥有“闲置资源”是第一要素。如果只想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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