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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QQ:滥用垄断者劝

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9-7-7 09:46:54
多元而繁荣的表象,在此背后潜伏着破坏、欺骗的冷酷现实,这就是当代生活的方式。

        ——  莫里森《理论犯罪学》





    腾讯因为抄袭和恶意干扰的罪名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不过这一次不再是它“战无不胜”的南山区法院。被起诉的当然是QQ;不是QQ本身,而是罩着QQ光环、名为“QQ拼音”的腾讯输入法。据媒体报道:搜狗状告腾讯不正当竞争,在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时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阻止了网络用户同时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同时对网络用户的输入法排列顺序进行人为干预,使“搜狗拼音输入法”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入法”之后。

    其实纯粹技术性的问题我并不想多辩,因为技术实现的方式方法只是手段和工具。即使最终的法院判决指定被告方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来解决纠纷,回避了技术问题并不等于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腾讯对互联网其它细分市场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并不会因此而终止,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根本上制止腾讯滥用QQ的垄断优势对竞争对手的强势侵害。



    我也常用QQ,因为QQ是即时通信市场事实上的垄断产品。腾讯在创业之初,通过模仿国外软件的做法立足脚跟,再通过人性化的界面和技术改造不断发展,依靠用户的忠诚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这本无可厚非;这一点与微软的早期发展也有几分相似之处。但是,与微软不同的是,从开始腾讯就走了一条并不光明正大的道路,QQ原来叫OICQ,遭到ICQ起诉之后更名;确立庞大用户群的垄断地位之后,腾讯将触角伸到互联网的各个细分领域,大肆抄袭同类产品,依靠QQ的“平台效应”挤压创新者的市场生存空间,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环境构成污染和破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被业内戏称为“公敌”其实并不冤枉。

    有人也许想知道在技术创新发达和市场环境健康的美国,垄断者会是个什么姿态。我们考察耳熟能详的几个国际巨头,不难发现:无论是Cisco还是微软,当准备涉足一个由别的企业开拓出来的创新领域的时候,无外乎两个选择:收购或合作。收购创新者既能够为创新者的成长提供更好的资本环境,又能够为收购方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另一种方式——合作的目的,则无疑为合作双方创造了更具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更广阔的市场。当然,也有利用垄断地位压迫竞争对手的,比如今年5月刚刚被欧盟认定在全球处理器市场有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违规行为(也就是行使垄断)并处巨额罚单的Intel。实际上,腾讯在技术史上的角色还远不及Intel来得光彩:Intel自己始终就是个创新者,Intel事实垄断的基础是自身的创新,受罚的原因归结为滥用垄断;而腾讯滥用垄断有过之而不无及,并且腾讯从来不是个创新者。利用QQ的用户基础,抄袭联众、抄袭迅雷、抄袭泡泡堂……腾讯靠这样的方法建立的市场地位,相信找不到比这更贴切的“滥用垄断”案例了。



    著名的《哈佛商业评论》在探讨企业发展战略的时候,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和途径可供尝试。可以通过打破惯例来寻求增长契机、可以通过价值创新来实现高速增长的目标、可以通过多元化与并购来直接获取规模性增长,还可以以GE、IBM为榜样,开发虚拟的价值链、捕获附加服务的成长时机,等等。唯独没有一种方法:滥用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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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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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的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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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人士  发表于 2009-7-19 18:46:44
2009-7-19 1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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